(2015)北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桂荣与胡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宋桂荣,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敏,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夏文清,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桂荣与被告胡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惠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胡惠敏的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裕隆街153门2单元401号属于保定市新市区,故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宋桂荣与被告胡惠敏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但合同款项是在保定市高新区龙座小区C座丰力国际有限公司办公室给付的,因此应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本案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惠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荣审 判 员 王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丹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苑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