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杜某,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马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也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免交诉讼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川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