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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杜某,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马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也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免交诉讼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川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