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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艳艳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艳,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艳,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督字第147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存款13520.00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督字第14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韩召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