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顶青与王顶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顶青,王顶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32号原告:王顶青,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顶田,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顶青与被告王顶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王顶青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顶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顶青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