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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顶青与王顶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顶青,王顶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32号原告:王顶青,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顶田,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顶青与被告王顶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王顶青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顶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顶青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