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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亮云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云,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何亮云。被告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亮云与被告成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