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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郭某某,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超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