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勇、徐宁等与王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59号原告:徐勇,男。原告:徐宁,男。原告:徐承罗,男。被告:王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徐宁、徐承罗诉被告王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徐宁、徐承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勇、徐宁、徐承罗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徐宁、徐承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勇、徐宁、徐承罗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