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田瑜与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周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瑜,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周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志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周素志,孙长拴,周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56号原告:田瑜。委托代理人: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工业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素志,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2322195909240312。被告:周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工业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亮,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晋周路。法定代表人:孙长拴,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2322195804160295。被告:河北志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工业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素志,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2322195909240312。被告:周素志。被告:孙长拴。被告:周明。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纪身,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田瑜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上述款项共计1200万元,被告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二、被告周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志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周素志、孙长拴、周明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提前偿还上述款项则优先偿还利息,利息以被告实际占用款时间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四、如被告到期后未能完全偿还120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数额(120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本案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84231元减半收取为42115.5元,由原告田瑜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