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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宋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航。申请人(持票人)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52/25839163、出票银行中国银行湖州开发区支行、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湖州家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嘉兴信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邵 维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