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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井武与杨守汉、杨旭峰、何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周井武,男,生于1967年2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守汉,男,生于1954年10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旭峰,男,生于1980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何继琼,女,生于1983年9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井武与被执行人杨守汉、杨旭峰、何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井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刘小科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