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爱华、袁江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华,袁江山,丁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华,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袁江山,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丁怀德,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江山、丁怀德的银行存款5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