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廖华梅与刘轶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华梅,刘轶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廖华梅,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刘轶博,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轶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轶博的银行存款8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韶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