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金波与芮向成、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波,芮向成,齐小云,李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李金波。委托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被告李立东。原告李金波与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被告李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双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波的委托代理人郝茂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及被告李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波诉称,2014年5月1日,原告李金波与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签订借款合同,上述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被告李立东及王岩为连带担保人,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迟迟不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李立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被告李立东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芮向成与被告齐小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日,原告李金波与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签订借款合同,上述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还约定,被告李立东和王岩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借给被告芮向成及被告齐小云现金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及被告芮向成和被告齐小云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芮向成、被告齐小云、被告李立东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芮向成和被告齐小云欠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立东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维护,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芮向成和被告齐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金波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李立东对被告芮向成和被告齐小云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芮向成和被告齐小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