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穆毅诉鞍山市钟记饮食汇、大商集团鞍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710号原告:穆毅,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安,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钟记饮食汇。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王丽敏,经理。被告:大商集团鞍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焉云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毅诉被告鞍山市钟记饮食汇、大商集团鞍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73525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毅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73525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7352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639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589元,故总计应退还1614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