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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唐荣鹤、钱丽霞与钱丽霞、杜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鹤,钱丽霞,杜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唐荣鹤。委托代理人:朱春旭。被告:钱丽霞。被告:杜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鹤诉被告钱丽霞、杜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荣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丽霞、杜惠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荣鹤撤回对被告钱丽霞、杜惠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唐荣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