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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英诉杨井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杨井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杨英,男,192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井合,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与被告杨井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