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英诉杨井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杨井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杨英,男,192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井合,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与被告杨井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