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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25号原告华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 判 员 崔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