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25号原告华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 判 员 崔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