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8号刘丽和与佛山市南海众好铝制品有限公司,覃汉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和,覃汉健,佛山市南海众好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8号申请人刘丽和,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沛明,住佛山市三水区,系申请人的配偶。被申请人覃汉健,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众好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宏图路小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车间B)。法定代表人方岳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覃汉健驾驶的属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众好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2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粤Y2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价值2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覃汉健驾驶的属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众好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2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