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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锡桥与周治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锡桥,周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何锡桥。被执行人:周治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锡桥与被执行人周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5年9月10日开始,每月归还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