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各朱云燕、余章树与被告王志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燕,余章树,王志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朱云燕,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原告余章树,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明,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燕、余章树诉被告王志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云燕、余章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云燕、余章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明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云燕、余章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云燕、余章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