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于春华、丁凤连与杨富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华,丁凤连,杨富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于春华。原告丁凤连。被告杨富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华、丁凤连与被告杨富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华、丁凤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华、丁凤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