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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钟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03号罪犯钟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钟华及同案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驳回罪犯钟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钟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各项竞赛中表现突出,被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5.5分。本次缴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华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能交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华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