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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诉被告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吴××,身份证号230208197811021240,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齐齐哈村。原告德×,身份证号230208197702280059,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齐齐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燮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