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与李海英、刘洪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刘洪江,李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法定代表人龙兵。被告刘洪江。被告李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刘洪江、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洪江、李海英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798元,退13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