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兆才诉于立军、王美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王兆才,男,住桦甸市。被告:于立军,男,住桦甸市。被告:王美红,女,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才与被告于立军、王美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美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王美红的起诉。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