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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翁封联、唐秋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封联,唐秋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徐城红旗一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成江,该联社城南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和,该联社城南信用社职员。被告翁封联,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唐秋映,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诉被告翁封联、唐秋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符立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道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