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廖文国与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廖文国,男,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被告蔡丽君,女,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原告廖文国诉被告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廖文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文国负担。审 判 长 谭俊斐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