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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廖文国与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廖文国,男,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被告蔡丽君,女,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原告廖文国诉被告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廖文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文国负担。审 判 长  谭俊斐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