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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时某某甲、时某某乙诉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甲,时某某乙,李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时某某甲,男,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时某某乙,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女,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系原告时某某甲之妻。被告:李某某乙,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甲、时某某乙诉被告李某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乙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乙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乙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张育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