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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振与王德平、陈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王德平,陈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6号原告郭振,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平,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宝龙,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诉被告王德平、陈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撤回对被告王德平、陈宝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振负担。审 判 长  任金阳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