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文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20号罪犯徐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州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2)怀中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3)怀中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徐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徐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4.8分。该犯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1分,本次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文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原犯罪情节严重,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