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山货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马跟坡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山货乡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根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山货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书章,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马根坡,男,回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山货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生效的(1993)禹经初字第1943号经济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02)禹执字第30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30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