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隋洪范与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连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洪范,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连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隋洪范,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被告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于连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洪范与被告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连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隋洪范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