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隋洪范与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连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洪范,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连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隋洪范,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被告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于连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洪范与被告青岛天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连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隋洪范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