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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城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香春与凯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香春,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50号原告:孟香春,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艳,总经理。原告孟香春诉被告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香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盛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015年5月18日原告撤回对四平市宏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香春诉称:2006年8月4日在四平市动迁办的参与下,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委托的四平市宏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小区2008年建成,安置并交付给原告六号楼B座6单元5楼左门501室后,居住已经7年,因被告不配合,迟迟无法完成产权登记过户。故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审理查明:2006年8月4日原告孟香春与被告凯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孟香春(原产权人田维甲)将坐落于黄土坑街5委2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6439,产籍卡号6-2/7-5296,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住宅交给被告拆除。2006年8月5日原告孟香春与被告凯盛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孟香春(原产权人任蓉)将坐落于黄土坑街汇财委九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4082,产籍卡号12-3/17,32平方米住宅交给被告拆除。2008年被告凯盛公司将原告安置在四平市铁东区凯盛小区6号楼B座6单元5楼左门501室69.34平方米楼房居住至今。两个《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的原产权人田维甲和任蓉在四平市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查询,没有找到田维甲和任蓉二人。原告孟香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身份。2、编号为107号《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拆迁人为被告凯盛公司,被拆迁人为孟香春,原产权人为田维甲。3、编号为0112号《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拆迁人为被告凯盛公司,被拆迁人为孟香春,原产权人任蓉。两份协议共同证明我购房事实。4、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黄土坑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经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平台查询,无任蓉与田维甲具体信息。5、(2015)吉四证民字81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我丈夫刘广彬于2011年12月24日因病去世,依据产权调换协议获得的现在住宅,铁东区凯盛小区B6号楼6单元5层左门,建筑面积69.34平方米,其余被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所以该房由孟香春自己独有。6、增加面积款收据一张、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张,证明产权调换后增加面积部分交了增加面积款和维修资金。7、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证明增加部分,自己已交钱。8、选择户型确认书,证明被拆迁人是原告。9、回迁安置费用结算清单,证明回迁人为孟香春。被告凯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原告陈述,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1.原告孟香春与被告凯盛公司签订的两份《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协议书合法有效。2.从原告孟香春提交的9组证据即孟香春自行选择户型、回迁安置费用结算清单及交纳增加面积款等情况可以确认,原告是铁东区凯盛小区6号楼B座6单元5层左门501室69.34平方米楼房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凯盛公司应当协助原告孟香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虽然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黄土坑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任蓉与田维甲的个人信息无法查询,生死不明,但原、被告已签订、履行了《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内容,对本案实体处理并无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孟香春与被告凯盛公司于2006年8月4日和2006年8月5日签订的两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孟香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孟香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