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玉顺、付光平等与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款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顺,付光平,张良平,付光凤,唐昌元,向世银,谭登鹏,周代洋,刘帮成,彭德发,刘帮书,杨中国,喻明春,胡辉,胡习兵,刘厚兰,罗辉山,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顺。申请执行人付光平。申请执行人张良平。申请执行人付光凤。申请执行人唐昌元。申请执行人向世银。申请执行人谭登鹏。申请执行人周代洋。申请执行人刘帮成。申请执行人彭德发。申请执行人刘帮书。申请执行人杨中国。申请执行人喻明春。申请执行人胡辉,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松柏村**组。身份证号:500236198705170651.栗永珍,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组**号。身份证号:412226196203150687.申请执行人胡习兵。申请执行人刘厚兰。申请执行人罗辉山。被执行人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全,该公司总经理。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黄玉顺等18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款一案,荆区劳人仲调字(2015)1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01400.00元(本金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