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泽华与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苗梁才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泽华,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苗梁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熊泽华,男,生于1960年3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现住陕县。被告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宋孝见,该公司经理。被告苗梁才,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受理原告熊泽华与被告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苗梁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泽华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泽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熊泽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