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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泽华与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苗梁才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泽华,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苗梁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熊泽华,男,生于1960年3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现住陕县。被告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宋孝见,该公司经理。被告苗梁才,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受理原告熊泽华与被告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苗梁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泽华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泽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熊泽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