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高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武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