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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季湘杰,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胡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南路A19幢。法定代表人季湘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季湘杰。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花苑3幢。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2501、2601。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惠文。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小贷公司)与张家港市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达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环公司)、季湘杰、胡惠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杰达公司应归还国泰小贷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80元。海城公司、瀛环公司、季湘杰、胡惠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泰小贷公司对海城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城花苑7幢301室(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他项权权利种类抵押、债权数额196万元)、海城花苑7幢102室(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债权数额84万元)、海城花苑8幢1层(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债权数额161万元)、海城花苑7幢201室(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债权数额196万元)、海城花苑2幢B402(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债权数额28万元)、海城花苑2幢B219(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虞山字第×××号、债权数额35万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杰达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季湘杰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快乐新村24幢的房屋已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无剩余价值处理。国泰小贷公司对海城公司抵押的房屋暂时不申请评估拍卖。瀛环公司所有的房屋和股份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将海城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扣划并发放给国泰小贷公司。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7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683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