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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超与邓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邓毅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吴超,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邓毅龙,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邓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振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