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超与邓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邓毅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吴超,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邓毅龙,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邓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振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