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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文伟忠与王孝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伟忠,王孝山,刘正付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伟忠。委托代理人:卢正勇,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山。委托代理人:杜祯,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刘正付。上诉人文伟忠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军审 判 员  朱峰代理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