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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大伙永发蔬菜水果商店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沈西劳监罚字(2015)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沈阳市铁西区大伙永发蔬菜水果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76号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法定代表人:梁宏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慧萍,系该局监察科科长。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大伙永发蔬菜水果商店,所在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光,系该商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沈西劳监罚字(2015)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韩 芙人民陪审员  戚 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钰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