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金萍与李红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萍,李红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蒋金萍,女。被执行人李红鸽,女.蒋金萍诉李红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红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金萍1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反诉费50元,共计380元,由李红鸽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35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