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宏梅与张鹏林、张德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梅,张鹏林,张德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梅。现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张鹏林,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德煜,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鹏林、张德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鹏林、张德煜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