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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于喜和与金慧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喜和,金慧,金印,青州青普尔光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655号申请执行人于喜和。被执行人金慧。被执行人金印。被执行人青州青普尔光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峱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卫书,经理。本院在执行于喜和与金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