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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炎军诉被告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炎军,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吴炎军,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洲、黄国贞,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37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建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炎军诉被告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