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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刘涛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人刘涛,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人蔡士波,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刘涛、蔡士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蔡诗海(已判刑)在本区惠南镇靖海路XXX号“新招鲜”餐厅内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遂伙同夏函(已判刑)先行持酒瓶至该餐厅二楼大厅内殴打被告人黄某某,同伙郑培准、郑培厚(均已判刑)等人亦随即积极参与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刘涛、蔡士波及丁明华、凌远波、陶涛(均已判刑)等人持酒瓶、椅子、刀等物与对方发生互殴,致郑培准构成轻伤二级,夏函、郑培厚分别构成轻微伤,另致该餐厅物损合计人民币2,975元。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刘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6日,被告人蔡士波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案发后,同案犯在家属帮助下已对受害餐厅作出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双方人员亦相互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关系人蔡诗海、夏函、郑培准、郑培厚、丁明华、陶涛、凌远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殷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刘涛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涛、蔡士波伙同他人与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随意互殴,情节恶劣;另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受害餐厅已获得经济赔偿并表示予以谅解,且双方人员亦相互表示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蔡士波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三、被告人蔡士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黄某某、蔡士波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