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宏祥与张明、郭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祥,张明,郭文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298号原告李宏祥,男。被告张明,男。委托代理人刘红伟,女。被告郭文涛,男。委托代理人郭维安,男。原告李宏祥与被告张明、郭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宏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祥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