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郝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连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石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份相识,短暂接触后于2013年5月份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由于感情不和,被告在原告家仅仅居住生活了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且拒绝与原告同房。现被告早已回其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未按时出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原被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3、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万元。被告石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所述共同债务及彩礼数额情况不属实。被告因治病借被告父母一万多元,而原告没有向他人借过债务。原告只给付被告彩礼19000元,现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故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另外,被告的个人财产有被褥三套等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给被告。原告郝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石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能够证实被告患有××,且尚未治愈,并因此要求原告补偿5万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只是辩称被告在原告家居住期间就已经治好了××,故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补偿要求。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患有×��,且被告无异议,应予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实治疗该病的用药情况、治愈情况及花费的医疗费等情况,且被告不同意补偿原告,故对被告以此要求原告给付其5万元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通过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结合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评议意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份相识,于2013年5月28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并于2014年开始分居。分居后,原告于同年10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按时到庭,被本院按撤诉处理。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原告认可被告的个人财产有被褥两套、铁质脸盆一个、红色皮箱一个、暖壶一把并同意返还给被告。现被告认可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因性格差异多次发生矛��,至今分居一年有余,且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对自己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被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以其所患××尚未治愈为由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的补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原告认为被告的病已治愈并不同意给付被告补偿,故对被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同意返还被告被褥两套、铁质脸盆一个、红色皮箱一个、暖壶一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另有被褥一套、毛裤一条、衣服一套、白背心一件、茶具一套、电动自行车一辆及配套的充电器、打气筒、锁具、两个盘、两个小碗、两个大红盆、一块盖头的布、筷子、一把暖壶、一双棉拖鞋、一个电热宝、一条毛巾、一条枕巾、一个枕套及被告的身份证系原告的个人财产并要求原告返还,但未提���证据证实,且原告不认可,故对被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石某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被褥两套、铁质脸盆一个、红色皮箱一个、暖壶一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郝某及被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薛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唐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