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运动与魏士广、谭元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动,魏士广,谭元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王运动,职员。被告魏士广,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被告谭元沾,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动与被告魏士广、谭元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动以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继续寻找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8元,由原告王运动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