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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运动与魏士广、谭元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动,魏士广,谭元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王运动,职员。被告魏士广,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被告谭元沾,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动与被告魏士广、谭元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动以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继续寻找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8元,由原告王运动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