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兴付与钱赛、钱保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李兴付,农民。委托代理人佘洪军(代理权限:出庭诉讼,代为收集证据,参与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随县环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赛,农民。被告钱保家,农民。系被告钱赛之父。本院原告李兴付与被告钱赛、钱保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对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付以已与被告钱赛、钱保家对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