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和平申请执行德阳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平,德阳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杨和平。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青林。杨和平与德阳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130元,2015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8055元,权利人杨和平至今未受偿金额4307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旌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